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申请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孟某某述称,2018年7月17日,李某某因生意发展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双方同时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同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李某某经济状况恶化,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仅支付部分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使申请人孟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南宫市凤凰路东侧、朝阳街南侧兰德庭院2号楼1单元603室的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孟某某以其名下位于南宫市大庆街精强小区7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南房房权证2008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南宫市凤凰路东侧、朝阳街南侧兰德庭院2号楼1单元603室的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孟某某名下位于南宫市大庆街精强小区7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南房房权证2008字第××号)。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孟某某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赵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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