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四明。
委托代理人吴桂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上诉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参加诉讼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少乐,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永佳河镇桃花村3组帅家湾26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原审被告程素莲,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系上诉人孟四明之妻,住址同孟四明,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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