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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孟某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对诉张某某、张某某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
李宗满(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李志华(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孟某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对
张某某
张某某撤诉

原告:孟某。
法定代理人:孟良杰。
委托代理人:李宗满,系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系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对
被告张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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