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2782N。
委托代理人:艾胜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原诉案件受理费4127元,减半收取2063.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湖北大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国柱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秦宸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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