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78年生,住阜平县。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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