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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冀0637民初70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某某名下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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