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十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美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邢台市巨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行唐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被告:郭俊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山西省定襄县。被告:石家庄市瞬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官鲤公寓1号楼402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五安路城内小区门面房10号。
孟十月、刘某某、宋美雪与刘永立、石家庄市瞬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瞬间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郭俊萍、定襄县河边全运车队(以下简称定襄全运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定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孟十月、刘某某、宋美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十月、刘某某、宋美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十月、刘某某、宋美雪负担。
审判长 张玉明
审判员 霍拥军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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