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C座3楼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9068752W
法定代表人:钱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孟某某与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苗木款共计24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被告孟祥乐在原告处购买苗木,欠下原告苗木款26万元,被告孟祥乐称2015年1月1日还清欠款。但到期后被告却未偿还原告欠款。经原告催要,2015年2月3日被告孟祥乐将该款项的113375元债务转让给了被告昊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昊大公司同意偿还。被告孟祥乐尚欠原告146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昊大公司分别于2014年偿还1万元,2015年偿还5000元,2016年偿还5000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费用,现被告昊大公司尚欠原告93375元。
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具体事情是原告和我们老板谈的,昊大欠原告93375元是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孟祥乐欠原告苗木款,经原告同意,孟祥乐将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自己的苗木款113375元债权转移给原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偿还1万元,2015年偿还5000元,2016年偿还5000元,现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苗木款93375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孟祥乐、王利娟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苗木款93375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将该欠款予以偿还。原告要求利息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孟某某苗木款9337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张某某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夏晨阳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书记员: 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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