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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孟某某、王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王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张家口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C座3楼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9068752W

孟某某与孟某某、王利娟、张家口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孟某某、王利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某撤回对孟某某、王利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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