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某与李海红、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红。
委托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兵。
原审被告赵某。

上诉人李海红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薇,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兵,原审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李海红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偿还责任的问题。诉争借款发生于李海红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赵某与李海红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孟某某,孟某某有权请求李海红与赵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李海红主张该款被赵某用于赌博,并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李海红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对案涉借款本息的计算问题。赵某与孟某某经核对后,将历次借款的凭证合并为四张借条并签字确认,四张借条中虽注明借款数额分别为255,316.00元、339,264.00元、67,580.00元、42,854.00元,但原审法院通过庭审核实,以当事人自述的借款时间、本金数额及利息标准,对上述数额重新进行确认,并对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不予保护,该计算方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海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4元,由上诉人李海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卜洪元 审 判 员  王耀华 代理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刘依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