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段晓敏
郭某某
赵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段晓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赵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车辆装草高度已超4米,但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及时告知原告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故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负责装草,造成车辆超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621元(8030元X70%)。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车辆装草高度已超4米,但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及时告知原告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故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负责装草,造成车辆超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621元(8030元X70%)。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勋
审判员:陈利娟
审判员:王月琴
书记员:赵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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