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民
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告孟某民。
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民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民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民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孟某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民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孟某民负担。
审判长:常静
书记员:李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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