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1月4日,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书记员:张树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