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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被告)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发,
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状一,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伯福,该
单位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
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孟某某与被告(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某某、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5元,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长 焦玉民
审判员 庞文举
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

书记员: 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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