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宋丽娜(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丽娜,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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