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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田在新、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在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姚某某(系田在新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清江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6134327H。法定代表人:张超林,公司经理。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田在新、姚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田在新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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