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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卡。
  被申请人: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京月。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674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7,72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孟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号XXX-XXX层的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聘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号XXX-XXX层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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