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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光亮与邢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新增
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孟巧玲
邢台县医院
武如芳
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新增。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巧玲。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医院,机构代码40187513-1,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忠,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武如芳,该医院外一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光亮与被告邢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孟光亮死亡,孟新增、孟巧玲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新增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被告邢台县医院委托代理人魏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就本案而言,即是孟光亮在被告处接受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邢台县医院病历资料记载2012年10月4日X线检查报告单显示,印象:右肺炎症,建议治疗后复查。2012年10月10日血常规报告单显示白细胞、中性细胞比率均超过正常值。孟光亮于2012年10月5日开始化疗,2012年10月10日结束,复查血常规基本正常,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1周后复查血常规,4周后开始下一疗程化疗。孟光亮从被告处出院后四天即入住邢台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右侧脓气胸。脓气胸主要是由于肺内感染灶中的病原菌,直接侵袭胸膜或经淋巴管而引起。最常见是由肺炎发展所致。据此可以看出被告在孟光亮的检查结果不正常情况下,未建议孟光亮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而白细胞计数、中性细胞比率是否正常是诊断肺炎的标准之一,故被告的过错与孟光亮的脓气胸病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脓气胸最常见是由肺炎发展所致,但不能排除孟光亮自身的其他原因所致。综上,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合计为78001.93元,报销47197.18元,实际花费30804.75元。孟光亮住院共计1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00元(110天×50元);护理费为4088元(13564元÷365天×110天×1人),原告主张二人护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孟光亮系退休公务员,无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故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到给付条件,不予支持。综上,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0392.75元。40392.75的50%为20196.4元,故应由被告邢台县医院赔偿原告孟新增、孟巧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019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县医院赔偿原告孟新增、孟巧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0196.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孟新增、孟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孟新增、孟巧玲负担1190元,被告邢台县医院负担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孟新增、孟巧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就本案而言,即是孟光亮在被告处接受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邢台县医院病历资料记载2012年10月4日X线检查报告单显示,印象:右肺炎症,建议治疗后复查。2012年10月10日血常规报告单显示白细胞、中性细胞比率均超过正常值。孟光亮于2012年10月5日开始化疗,2012年10月10日结束,复查血常规基本正常,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1周后复查血常规,4周后开始下一疗程化疗。孟光亮从被告处出院后四天即入住邢台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右侧脓气胸。脓气胸主要是由于肺内感染灶中的病原菌,直接侵袭胸膜或经淋巴管而引起。最常见是由肺炎发展所致。据此可以看出被告在孟光亮的检查结果不正常情况下,未建议孟光亮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而白细胞计数、中性细胞比率是否正常是诊断肺炎的标准之一,故被告的过错与孟光亮的脓气胸病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脓气胸最常见是由肺炎发展所致,但不能排除孟光亮自身的其他原因所致。综上,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合计为78001.93元,报销47197.18元,实际花费30804.75元。孟光亮住院共计1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00元(110天×50元);护理费为4088元(13564元÷365天×110天×1人),原告主张二人护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孟光亮系退休公务员,无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故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到给付条件,不予支持。综上,孟光亮为治疗脓气胸而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0392.75元。40392.75的50%为20196.4元,故应由被告邢台县医院赔偿原告孟新增、孟巧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019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县医院赔偿原告孟新增、孟巧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0196.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孟新增、孟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孟新增、孟巧玲负担1190元,被告邢台县医院负担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孟新增、孟巧玲)。

审判长:翟现东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王守萍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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