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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经济开发区亿源房屋中介服务部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建兵,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亿源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惠民街3号开元溪府小区3号楼24号底商。
经营者张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孟某诉被告经济开发区亿源房屋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亿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美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杨剑、霍建兵,被告亿源中介的负责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2016年10月7日,原告因购买房屋向被告交付订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订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亿源中介辩称,原告诉状中前半段的情况是属实的,原告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我将2万元定金给了房东,当时资金监管是三方都同意的,我们中介尽了自己的义务,完成职责。2万元的定金与我们中介无关,并且原告也没有支付中介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原告孟某经被告亿源中介介绍,达成向刘建伟购买张家口市高新区开元溪府小区1号楼4单元2503室房屋一套的协议,原告与刘建伟约定房屋价款为70万元,在10月23日内办理买卖手续。原告先行支付购房订金20000元,此订金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与刘建伟、被告亿源中介达成协议的当日即将此20000元订金交由亿源中介保管。之后,被告亿源中介将20000元订金给付房东刘建伟。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的订金20000元是购房订金,与此订金有关的权利义务人应是房屋出卖人,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亿源中介返还订金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

书记员: 周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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