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大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系原告妹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书记员: 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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