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与张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男,朝鲜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高璐,被告张某某,被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席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8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5月起,原告与二被告建立了机械配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分多次向被告提供了大量的机械配件。期间被告也能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直至2015年末,被告开始拖欠付款,至今以累计拖欠85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脱至今为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1、原、被告没有买卖关系;2、被告从未在原告处购买机械配件,当然也不能拖欠原告的货款。3、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某母亲刘秀清与父亲孟华君1982年12月31日结婚,孟某3岁时,父母于1987年5月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孟某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不负担抚养费。1990年9月7日,原告母亲与张继泉再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女儿张某某,2011年2月19日刘秀清病逝,张继泉后与被告任某某同居生活,双方在同一学校工作2016年9月13日张继泉因病死亡,其单位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一实验中学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共计233890元。由张某某、任某某书面协议各自分得一半后领取。原告认为其随父母离婚时虽然协议其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实际却随母亲和继父张继泉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养父子关系,故要求任某某全部返还丧葬费、抚恤金,并提起诉讼。原告孟某提供了其持有的张继泉、刘秀清墓位安葬证明,另提供了张家口市桥西区附属医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现(原)有我社区居民张某某女,现年25岁,汉族,户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4号。。兹有我社区居民张某某与孟某为同母异父兄妹关系,自幼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和宣化区第一实验中学书面证明“兹有我校职工张继泉儿子(继子)孟某,与张继泉自幼生活在一起并在我校就读。”以及张某某和任某某的协议书“张某某是张继泉的唯一子女(女儿),任某某与张继泉同居五年,未结婚。张继泉去世前口头遗嘱,将抚恤金与丧葬费平分。张继泉的丧葬费与抚恤金金额共计233890元,张某某可领:116945元,任某某可领116945元。双方对张继泉的口头遗嘱无异议”。被告则出事了原告父母孟华君、刘秀清的离婚档案证明,以证实孟某与张继泉无形成抚养关系,原告无诉权,诉讼主体不适格,并强调任某某同张某某关于丧葬费、抚恤金分配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上述事实有离婚档案、书面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就称为不当得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孟某、被告任某某与死者张继泉的关系。原告提出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与死者张继泉已经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即养父子关系,法律规定,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被告张某某系死者婚生女儿自然享有权利。而被告任某某与死者张继泉未办理婚姻登记,属非法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权以死者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张继泉也未留有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但考虑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且任纪青与张继泉共同生活多年,故应当按遗产分配方式适当分配于任某某部分丧葬费和抚恤金为宜。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取得的张继泉丧葬费、抚恤金116945元归张某某所有。
二、被告任某某取得的张继泉丧葬费、抚恤金116945元返还与原告孟某56945元归孟某所有,任某某分得60000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1319元,原告负担619元,被告任某某负担700元,张某某不予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书记员:任晓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