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告: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某、亓某某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杨某某、亓某某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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