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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成年。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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