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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蔡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芳。
  第三人:林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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