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芳。
第三人:林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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