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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任某落、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任某落
田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董广兵
师灿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落。
被告田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
负责人于炳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广兵,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师灿,公司员工。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任某落、田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财险邢台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金霞、被告田某某、被告中华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广兵、师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项目为医疗费28,002.64元、误工费13,107.6元、护理费2,8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鉴定费800元。依法应由被告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25,996.8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107.6元、护理费2,889.2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1,102.64元由被告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16,882.1元(21,102.64元×80%)。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640元(800元×80%),被告任某落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田某某垫付医疗费2,600元,由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在给付原告孟某某赔偿款中直接退还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25,996.8元;在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16,882.1元(被告田某某垫付2,600元,由该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扣除直接退还田某某);
二、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640元,被告任某落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田某某负担170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项目为医疗费28,002.64元、误工费13,107.6元、护理费2,8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鉴定费800元。依法应由被告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25,996.8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107.6元、护理费2,889.2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1,102.64元由被告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16,882.1元(21,102.64元×80%)。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640元(800元×80%),被告任某落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田某某垫付医疗费2,600元,由中华财险邢台支公司在给付原告孟某某赔偿款中直接退还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25,996.8元;在该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16,882.1元(被告田某某垫付2,600元,由该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扣除直接退还田某某);
二、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孟某某共计640元,被告任某落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田某某负担170元,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马佳林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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