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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友与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令友,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
被告: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7312907。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令友与被告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友、被告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370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口头雇佣原告为村里拆垒垃圾池、打水泥路面等,拖欠人工费4950元;2014年3月被告口头雇佣原告组织人为村里移民修路,拖欠原告人工费、机械费等11195元;2014年4月,被告把村小学教室防水工程、房顶打水泥焦子和维修学校院墙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和人工费20930元。综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3707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拖欠原告款项有加盖被告公章和村主任名章的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清单三份,分别是承揽村里垃圾池、打水泥路面及为被告村里移民修路和承建被告村小学教室防水工程、房顶打水泥焦子和维修学校院墙等工程的费用明细,三份清单均加盖原抚宁县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现为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章和当时村主任白卫东个人章;2、证人郭某、张某出庭作证,郭某证明原告承建移民修路,张某证明原告承建南新庄小学防水工程等。3、白卫东、陈久坤书面证言各一份,白卫东证言证明原告承建三份工程经过,陈久坤证明原告承建学校防水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用工明细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当时村主任白卫东个人印章,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承揽工作事实的真实性,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明细上的数额与所完成的工作价值基本相当,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证明了原告为被告承揽工作的真实性,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承揽工作并按约定完成工作,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报酬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共计37075元。被告拒不给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令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37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利 审 判 员  刘晓妮 人民陪审员  韩秋园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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