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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京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孟京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孟京。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京与被告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京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京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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