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新峰,男,现年39岁,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孟新学,男,现年35岁,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孟新峰、孟新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6月4日病故,有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赡养费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死亡导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孟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李新哲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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