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第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滨,董事长。
原告孟某与被告许宁、第三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孟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5元,减半收取计3492.5元,由孟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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