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传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雷,职务董事长。
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克青
书记员: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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