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龙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孝昌县龙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发展南路。
法定代表人厉少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孝昌县龙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汤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龙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龙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海峰
审判员:鲁学安
审判员:朱建国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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