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龙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孝昌县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柳翠红
书记员:陈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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