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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武建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
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武建伟

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孝昌县隆某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巨江,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9200510535422。
被告武建伟,个体工商户。孝昌县隆某花园小区广源街琪玉楼酒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建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2月27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昌县隆某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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