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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财政局与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孝昌县财政局,住所地孝昌县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明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开发区站前三路。
法定代表人: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伦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东洪花大道1号。
代表人:吴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孝昌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6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19日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孝昌县财政局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孝昌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孝昌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鲁学安

书记员: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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