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县财政局,住所地孝昌县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明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开发区站前三路。
法定代表人: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伦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东洪花大道1号。
代表人:吴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孝昌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6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19日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孝昌县财政局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孝昌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孝昌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鲁学安
书记员: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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