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昌县陡山乡进峰村。
法定代表人:戴艳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孝昌县宝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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