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金某某铁制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胜,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物。
原告孝感金某某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孝感金某某铁制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金某某铁制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孝感金某某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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