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应城八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应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毕建明(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根据(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应城八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运输公司)诉被告毕建明(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在重审过程中,因原告八达运输公司诉请被告毕建明返还所涉的租赁门店,即应城市蒲阳大道170号(老车站旁移动通信门店)一间,经查明该诉争门店现已被拆迁灭失。原告(反诉被告)八达运输公司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签有关法律文书,亦未按传票通知到庭积极应诉;被告毕建明(反诉原告)至今也未预交反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八达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政芳
审判员 黄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 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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