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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湖北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姜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肖邹路。
法定代表人胡志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湖北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冷炳勇 审 判 员  周 晓 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

书记员:朱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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