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焦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仙女路7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莎莎(系被告焦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昌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鸿景公司)诉被告焦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泽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亮,被告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莎莎、肖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经朋友介绍到原告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2014年3月27日,被告经公司领导安排与另一同事在孝感市航空路广建院内一存酒仓库内做托盘。在工作过程中被手式电锯切伤了左手中指和食指,后经公司派人将其送到孝感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指开放性外伤。此后,被告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孝劳人裁(201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15日,此伤害经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编号:2015030)。2015年7月7日,经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被告的致残程度符合十级标准(编号:孝劳鉴20150031)。2015年7月27日,被告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支付十级工伤伤残补助金55200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600元;4、支付经济赔偿2400元‘5、支付未支付的工资9600元、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2400元;6、补缴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的,支付赔偿8184元)。该委作出孝劳人裁(2015)18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成讼。

本院认为,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5)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应依法为被告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规定缴纳,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因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现已构成十级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十级待遇,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解除;
二、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焦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400元(24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00元(24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801元(2633.50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068元(2633.50元/月×8个月),上述合计80069元;
三、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焦某某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规定缴纳,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孝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泽民

书记员:谢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