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孝感市交通中路6号。
被申请人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南卧路神龙工业园特一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杨剑钊。
申请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
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杨剑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杨剑钊两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孝南区新铺镇魏站村的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孝感市凤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孝南区新铺镇魏站村的房屋房产权证为孝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孝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孝南国用孝房字第(2006)第35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杨剑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孝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孝城国用孝房字第(2001)第050307210-(2)34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新晖 审判员 夏仲秋 审判员 雷新民
书记员: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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