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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潘智文(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肖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潘智文,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县107国道转盘南300米。
代表人徐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志江、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08)孝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玉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光剑、孙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木梓、潘智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徐进及该公司委托代表人鲍志江、李玉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08)孝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08)孝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玉安
审判员:谭光剑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黎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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