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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开然房屋出租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开然房屋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邦武,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宗毅、聂志敏,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上诉人孝感市开然房屋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0)孝南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宗毅,被上诉人华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开然公司是为后湖冲沟改造工程以其向华运公司多支付工程款4311580.10元,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然而,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开然公司与华运公司已经为后湖冲沟改造工程项目下的永新商住楼和后湖冲沟改建工程款结算案,经几次诉讼后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现开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向华运公司多付工程款3422060元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开然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孟晓春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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