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杨志方(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
胡浩(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
湖北禾火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肖干清
湖北华云电气有限公司
游贵桥(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方、胡浩,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应诉,申请保全、回避,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
被告湖北禾火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火车站西北沈新村田园居9栋。
法定代表人魏秋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高雄小区1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国庆,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肖干清。
被告湖北华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兴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华,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游贵桥,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禾火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肖干清、湖北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0元,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0元,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佘进舟
审判员:盛铁
审判员:柴国莉
书记员:向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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