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二路城东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周巷镇新明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已对原告与被告代某某签订的《钢材供销协议书》上担保人所加盖的申请人的印章申请鉴定,本案须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已对原告与被告代某某签订的《钢材供销协议书》上担保人所加盖的申请人的印章申请鉴定,本案须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姚建新
审判员:柳翠红
审判员:祝荣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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