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
十堰市鑫矿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谭伦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十堰市鑫矿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贸公司)因与十堰市鑫矿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部分据实结算,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这个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此原则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原审法院依据鑫矿公司的申请并经双方选定具有审价资质的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公司作为鉴定人,于法有据。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公司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亦经过了法庭质证,是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国贸公司没有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本院对国贸公司关于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应否支付的问题
鑫矿公司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但双方系对已完成工程量未及时结算发生争议,是否全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已完成工程一年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且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判令国贸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是正确的。
(三)关于鑫矿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3-5层的空调主机品牌为至高主机,但国贸公司接收了奥克斯主机,进行验收并支付了相关价款,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施工期内并未提出异议,还进行了调试使用,应视为国贸公司对主机更换这一事实的认可。鑫矿公司主张相关资料已经交给现场施工人员,既有国贸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也有奥克斯空调售后人员在保修期内进行过保修的事实证明,鑫矿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可以支持其主张,鑫矿公司不构成违约。
此外,国贸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将案外人承租使用房产的中央空调工程量计算为鑫矿公司安装的工程量错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国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部分据实结算,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这个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此原则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原审法院依据鑫矿公司的申请并经双方选定具有审价资质的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公司作为鉴定人,于法有据。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公司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亦经过了法庭质证,是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国贸公司没有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本院对国贸公司关于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应否支付的问题
鑫矿公司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但双方系对已完成工程量未及时结算发生争议,是否全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已完成工程一年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且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判令国贸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是正确的。
(三)关于鑫矿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3-5层的空调主机品牌为至高主机,但国贸公司接收了奥克斯主机,进行验收并支付了相关价款,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施工期内并未提出异议,还进行了调试使用,应视为国贸公司对主机更换这一事实的认可。鑫矿公司主张相关资料已经交给现场施工人员,既有国贸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也有奥克斯空调售后人员在保修期内进行过保修的事实证明,鑫矿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可以支持其主张,鑫矿公司不构成违约。
此外,国贸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将案外人承租使用房产的中央空调工程量计算为鑫矿公司安装的工程量错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国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彭晓辉
审判员:杨艳
书记员:镇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