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万紫千红集团福阳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万紫千红集团福阳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紫千红集团福阳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劲松
书记员:饶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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