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望元,该公司经理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从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晨旭,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四维公司)诉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安岭鑫昌泰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校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四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望元、张从鹰,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晨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定做空气斜槽等设备达成多项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均合法有效。原告孝感四维公司依照合同将相关设备进行了交付并验收,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公司理应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但其违约未履行,故对原告孝感四维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公司支付余下货款354642元及按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649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庭审中确认原、被告合同总金额为1299442元,故被告辩称的合同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1214642元计算本院依法不予认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追索货款支付的差旅费用,故对原告诉求的差旅费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20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642元、违约金64972元、代理费损失20000元,合计439614元。
二、驳回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48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3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848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魏校军

书记员:陈心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7页共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