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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陈东(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何某
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徐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公司)诉被告何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月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泽民、人民陪审员刘玉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东、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到原告俊某公司工作后,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何某在与原告俊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俊某公司未与被告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何某申请仲裁时自认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俊某公司应当向被告何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为16900元(2600元/月×6.5月)。原告俊某公司未为被告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何某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600元(2600/月×1月)。被告何某认为原告俊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何某办理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8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的数额为准;
二、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9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0元;
三、驳回被告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到原告俊某公司工作后,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何某在与原告俊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俊某公司未与被告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何某申请仲裁时自认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俊某公司应当向被告何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为16900元(2600元/月×6.5月)。原告俊某公司未为被告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何某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俊某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600元(2600/月×1月)。被告何某认为原告俊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何某办理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8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的数额为准;
二、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9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0元;
三、驳回被告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孝感市俊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月明
审判员:周泽民
审判员:刘玉兰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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