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龙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郎君团结路特7号。
法定代表人周雄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雄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书记员:普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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