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万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车站街车站路。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乐成锋、徐文娟,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调查取证,代为立案,代为出庭,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孝感市万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协调,被告苏某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孝感市万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万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孝感市万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新民
书记员:雷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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